(2015)兴执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刘唐海与雷治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唐海,雷治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912号申请执行人刘唐海。被执行人雷治强。申请执行人刘唐海与被执行人雷治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兴民一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唐海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雷治强所有的23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雷治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旭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