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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720号原告黄某,女,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尤志坚。被告潘某,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姚启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潘才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