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3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720号原告黄某,女,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代理人尤志坚。被告潘某,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姚启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潘才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