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合肥瑶海区日诚钢材经营部、刘良萍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瑶海区日诚钢材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德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合肥瑶海区日诚钢材经营部。负责人刘良萍。委托代理人王光礼。申请人合肥瑶海区日诚钢材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20029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9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贝特日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海市亚蔚包装材料厂,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德清县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瑶海区日诚钢材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宣 艳审 判 员 陈建平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淑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