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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合肥瑶海区日诚钢材经营部、刘良萍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瑶海区日诚钢材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德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合肥瑶海区日诚钢材经营部。负责人刘良萍。委托代理人王光礼。申请人合肥瑶海区日诚钢材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1/23200294,票面金额为人民币90000元,出票人为浙江贝特日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临海市亚蔚包装材料厂,出票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德清县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合肥瑶海区日诚钢材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宣 艳审 判 员  陈建平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沈淑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