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民初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魏益民与潘文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益民,潘文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民初字第00233号原告魏益民,男,汉族,1950年4月生。委托代理人高志龙,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文祥,男,汉族,1950年6月生。原告魏益民诉被告潘文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益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魏益民负担。审 判 长 罗晓文人民陪审员 袁 红人民陪审员 王杏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