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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无锡天安智慧城置业有限公司与中科泛联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天安智慧城置业有限公司,中科泛联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民初字第0311号原告无锡天安智慧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菱湖大道228号天安智慧城1-1105。法定代表人胡爱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大椿,江苏逸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科泛联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C幢3楼。法定代表人赵壮,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无锡天安智慧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公司)与被告中科泛联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泛联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大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科泛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安公司诉称:2012年8月29日,天安公司与中科泛联公司签订《天安智慧城租赁合同》1份,约定由天安公司将其所有的天安智慧城A1-704、705、706、707单元,建筑面积共1455.77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中科泛联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35元即50952元/月。但中科泛联公司承租房屋后,除按月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外一直未支付任何款项,经天安公司多次催讨,中科泛联公司仍拒绝支付。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中科泛联公司共结欠房屋租金1375704元未付,扣除以履约保证金冲抵的租金100000元后,中科泛联公司尚欠1275704元未付。按照双方合同约定,中科泛联公司未按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应自中科泛联公司应付款之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天安公司支付违约金,按该标准分段计算所得的违约金为1601677.63元,但该金额过高,天安公司调整为按照1275704元的20%计算。现要求中科泛联公司支付房屋租金1275704元租金及违约金255140.8元。被告中科泛联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9日,天安公司(由无锡天安智慧城传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6日名称变更而来)与中科泛联公司签订《天安智慧城租赁合同》1份,约定:由中科泛联公司承租天安公司所有的位于无锡市新区菱湖大道高浪路口的天安智慧城A1-704、705、706、707号房屋,建筑面积共1455.77平方米,用途为科研办公。租赁期限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无免租期,该房屋定于2012年10月1日之前交付,但中科泛联公司未全额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租金标准为自起租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该房屋每月租金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元,合计月租金为50952元,月租金依照年租金的十二分之一计算,365日为一年。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中科泛联公司应在每3个月的首月10日前支付该3个月的租金。最初及最后一个历月的租金根据租赁期在该月所占的天数计算。本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100000元,中科泛联公司应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本合同签订时已经支付的定金或类似款项可以折抵。若中科泛联公司违约,则天安公司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中科泛联公司应支付的租金、费用、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如中科泛联公司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管理费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等公用事业费,或者未能按时足额履约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天安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中科泛联公司应付款之日起算直至付清全额款项及违约金之日为止。合同签订后,天安公司于2012年9月14日收到中科泛联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天安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将案涉房屋交付中科泛联公司使用。此后中科泛联公司未支付过房屋租金。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天安智慧城租赁合同》及附件、房产证、工商变更登记资料、保证金收据及收款凭证、房屋装饰工程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中科泛联公司承租天安公司所有的天安智慧城A1-704、705、706、707号房屋,事实清楚,中科泛联公司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及自己的承诺履行支付房屋租金等费用的义务,但中科泛联公司均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现中科泛联公司结欠天安公司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期间的房屋租金137570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天安公司按约将中科泛联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100000元用以冲抵中科泛联公司应支付的房屋租金,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现天安公司要求中科泛联公司支付上述期间的房屋租金1275704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中科泛联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天安公司要求中科泛联公司支付违约金255140.8元,该金额未超过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的金额,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科泛联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安公司房屋租金1275704元。二、中科泛联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安公司违约金25514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8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681元。(此款已由天安公司预交),由中科泛联公司负担(天安公司同意其预交的公告费600元由中科泛联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中科泛联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天安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市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王莉娜审 判 员  朱逢吉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蔚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