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金典广与高崇军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典广,高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281号申请人金典广,男,1971年11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高崇军,男,1981年7月1日出生。金典广与高崇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2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高崇军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金典广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高崇军在银行账户内无存款,名下没有登记的房屋、车辆,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27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凤利审 判 员 崔 凯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