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7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梁宝元等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梁宝元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73、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梁宝元等103人(身份情况附后)。诉讼代表人梁宝元,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诉讼代表人冼容鉴,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诉讼代表人郭容添,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诉讼代表人罗胜南,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庆萍,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梁宝元等103人因起诉中山市港口镇石特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山市港口镇石特社区第十经济合作社、新生活家木业制品(中山)有限公司两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中法立民终字第201号、第2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梁宝元等103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两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