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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7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梁宝元等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梁宝元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73、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梁宝元等103人(身份情况附后)。诉讼代表人梁宝元,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诉讼代表人冼容鉴,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诉讼代表人郭容添,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诉讼代表人罗胜南,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庆萍,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梁宝元等103人因起诉中山市港口镇石特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山市港口镇石特社区第十经济合作社、新生活家木业制品(中山)有限公司两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中中法立民终字第201号、第2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梁宝元等103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两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邵静红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