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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千执字第0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马庆山与苏荣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庆山,苏荣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鞍千执字第000113号申请执行人:马庆山,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大屯镇政府机关干部,住所地:海城市大屯镇新兴街9号楼3单元2层29号。申请执行人:苏荣宽,男,194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海城市大屯镇孟家村340号。本院在执行马庆山与苏荣宽民间借贷纠纷(2015)鞍千执字长经00113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荣宽无可供执行财产,因该案执行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3)鞍千二初字第02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军审判员  黄 岩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