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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来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1380号原告:来某,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郭卫峰,安徽省坤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女,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张某乙,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某甲之父)。被告:郭某,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某甲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来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郭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来某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张某甲、张某乙、郭某12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价值126000元的财物。来建侠自愿用其颍东农村商业银行插花支行126000元的银行存款作为担保(存款帐号0030641956510000000057)。本院认为:原告来某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某甲、张某乙、郭某12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126000元的财物;二、冻结来建侠在颍东农村商业银行插花支行126000元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