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北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浩诉被告王二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浩,王二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211号原告:王文浩,男。被告:王二钢,男。本院在审理王文浩诉王二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浩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文浩负担,另外275元退还原告王文浩。审判员 贾颖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