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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北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浩诉被告王二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浩,王二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北初字第211号原告:王文浩,男。被告:王二钢,男。本院在审理王文浩诉王二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浩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文浩负担,另外275元退还原告王文浩。审判员  贾颖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