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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银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军与宁夏峰满琳园艺有限公司、银川雪花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韩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宁夏峰满琳园艺有限公司,银川雪峰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银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宁夏峰满琳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韩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银川雪峰花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韩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峰,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宁夏峰满琳园艺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银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5244300元及利息18380000元、案件受理费309922元、保全费500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21339元,共计540605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条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峰满琳园艺有限公司、银川雪峰花卉有限责任公司、韩峰名下银行存款54060561元。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不足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布音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雨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