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监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李成林与沭阳县建陵中学人事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成林,沭阳县建陵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监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李成林,居民。被执行人沭阳县建陵中学,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中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该校校长。申请执行人李成林与被执行人沭阳县建陵中学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并向双方送达了沭劳人仲案字[2015]第164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沭阳县建陵中学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成林赔偿金10400元。被执行人沭阳县建陵中学已于2015年8月26日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成林依据该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沭劳人仲案字[2015]第164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成林的本次申请执行,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沭劳人仲案字[2015]第164号仲裁裁决书的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曙审判员 仲 超审判员 周光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全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