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0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134号原告许某某,女,生于1990年9月14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74年9月30日,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许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鼎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1月认识谈婚,谈婚中同居于2010年6月生育一子张家豪。2011年1月登记结婚。因原告年龄小,对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与原告差异大。被告性情暴躁,动辄对原告打骂。双方均在汉中打工,被告要原告把工资全部交给他掌控,原告的正常开支被告都不给。一旦原告不交工资,被告就对原告殴打、辱骂,致原告身体受伤。被告染上赌博恶习,2013年被告赌博输了钱,为给他人还债,竟让原告去卖淫,原告不去,被告就打人,原告忍辱屈从。被告在外还有嫖娼行为。2015年4月以来,被告赌输了钱向原告要钱,原告没有钱,被告就扇原告耳光,并用木凳砸原告,用脚踢原告腰部,进行两次毒打。2015年6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被告赶来用刀杀我,还把原告往水库里推,后经人阻拦,才幸免于难。原告从2011年先后多次提出离婚,经亲戚劝解,加之孩子幼小,就未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告的家暴、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全部不实。原、被告并无大的矛盾,被告并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主要是原告与被告之母常发生矛盾。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10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2010年6月30日生育一子张佳豪。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现原告以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且被告赌博致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载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谈婚时间较长,后生育一子,建立了应有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及原告与被告家人发生一些纠纷,但原、被告之间并无大的矛盾,只要双方相互体谅、互敬互爱,双方仍和好有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鼎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