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龙民初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龙民初字第385号原告:曾某甲。委托代理人:林上金。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叶盛有。原告曾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季芳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林上金、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盛有到庭参加诉讼。经原告与被告同意,就职于同一个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林上金、叶盛有分别担任各方的委托代理人,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甲起诉称: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束缚,原告的家庭一直想招入赘女婿。经人介绍,被告家第三个儿子愿意入赘。于是,双方于××××年××月××日在龙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下长女,取名曾某丙,又于××××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曾某乙。婚前原告与被告无任何接触和了解,更无感情基础。婚后,原告发现被告缺少责任心。刚入赘原告家时,被告会跟着原告父亲做一些农活,但是比较被动。长此以往,原告家人不愿意再叫被告做事情,被告也就求之不得,不再去做。2007年7月,长女出生,被告未丝毫改变,也从未伸手抱女儿。为了树立被告的家庭观念、加强被告的责任心,原告决定再生育一个孩子。但是事与愿违,2011年次女出生后,被告反而变本加厉,打骂老婆女儿,还骂原告父母和原告妹妹、妹夫。无奈之下,原告领着两个女儿来到龙泉市区,在实验小学对面开了一个小百货店。被告跟着来了之后,成天拿店里的烟酒供自己享用,好像是天上掉下来、不用花费成本的。原告批评被告,被告还理直气壮地说:“我就是要把你吃穷吃尽。”原告忍之又忍,希望能勉强过日子。但是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薄弱,被告使全家人都生活在忧虑和恐惧之中,两个女儿从小到大没有喊过被告一声“爸爸”。综上,请法院判决: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曾某丙、曾某乙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每月800元。原告曾某甲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结婚证、户口簿。被告李某答辩称: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被告于2004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根据原告的家庭情况,被告要入赘到原告家,所以原告及其父母都对被告做了特别仔细的了解和考察,在原告与被告建立了深厚感情、被告符合原告父母的各方面要求后,双方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深知自己是上门女婿,平日对原告百般忍让和顺从,家庭收入全部交给原告管理,于是双方生活融洽。尤其是被告作为家庭的劳壮力,不仅耕种着20余亩农田,而且将家里的重活、累活都干得井井有条,所以原告父母对被告也是深表赞赏。××××年××月××日长女曾某丙出生后,被告对女儿疼爱有加。之后双方经过商量又于××××年××月××日生育了次女曾某乙。随着女儿逐渐成长,2012年原告、被告出于女儿上学和家庭经济的考虑,决定由原告带着女儿到龙泉市区上学前班。2014年正月,原告、被告在市实验小学对面开了一个小百货店,一家子过得也算安宁。如今虽然原告编造了种种理由,甚至颠倒黑白起诉离婚,但事实上双方并无大的矛盾,更非夫妻感情破裂,而是因为来到城里后,生活方式和经济来源都发生了变化,被告的作用比以前小了,原告可以自己赚钱养家了,反而觉得被告成了她的累赘,从而开始嫌弃被告。因此,被告希望原告能改变观念,不要卸磨杀驴,要以家庭、女儿为重,放弃离婚念头。同时更请法院多做双方的和好工作,或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总之,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李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甲与被告李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按风俗举办了婚礼,且被告入赘到原告家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曾某丙;××××年××月××日,双方又生育一女,取名曾某乙。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为,双方经过慎重考虑而结为合法夫妻,婚后生育二个女儿,应认定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产生了家庭矛盾,但只要今后加强沟通、互相珍惜,为尚未成年的子女考虑,相信其夫妻感情会有所改善。且原告未提交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曾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季芳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已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