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与龚青年、徐文章、陈锦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龚青年,徐文章,陈锦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974号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住所地:安溪县感德镇感德街。负责人白文耀,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章金筑,系该社信贷员。被告龚青年,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徐文章,男,196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被告陈锦程,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与被告龚青年、徐文章、陈锦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通过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感德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58元,减半收取152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田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达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