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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徐皪珺与上海九汇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皪珺,上海九汇律师事务所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五(民)初字第721号原告徐皪珺。被告上海九汇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郑文晓。原告徐皪珺为与被告上海九汇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了诉讼,并向本院递交了落款日期为2015年9月6日的《仲裁通知书》,《仲裁通知书》主要内容是:1、徐皪珺于2015年8月31日以上海九汇律师事务所为被申请人,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请劳动仲裁的申请书;2、仲裁委经审查认为,徐皪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此后,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15年9月14日,原告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皪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史 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雅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