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1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千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罗志远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千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罗志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1426号原告攀枝花市千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金福南街66号8栋3单元6号。法定代表人顾建成,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光明,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志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千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志远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千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千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千青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益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钦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