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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罗九挑与刘玉明、罗开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九挑,刘玉明,罗开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425号原告罗九挑,男,生于1966年11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刘玉明,男,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罗开群,女,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九挑诉被告刘玉明、罗开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九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九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九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九挑负担。审判员 周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宏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