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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张海忠与倪玉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忠,倪玉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1219号原告张海忠,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万新、贾育军,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玉民,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洪洋,盐城市亭湖区新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忠与被告倪玉民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忠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海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海忠负担。审判员  徐德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