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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商初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郭九月、郭怀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郭九月,郭怀山,郭学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商初字第10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住所地:莘县振兴街61号。负责人杜朝宏,行长。被告郭九月。被告郭怀山。被告郭学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被告郭九月、郭怀山、郭学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玉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鑫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