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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国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潘慧君保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国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潘慧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侯晓军,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慧君,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上诉人河南国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慧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二初字第11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已搬至二七区大学中路86号院2号楼4层1号,因此二七区为上诉人的住所地。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诉称其主要办事机构在二七区大学中路86号院2号楼4层1号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案上诉人的营业执照载明上诉人的住所地在郑州市管城区紫金山路60号20层2012室。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清来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代理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