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2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曾维才与庞六奇,李甬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维才,庞六奇,李甬丰,苏文才,陈光芳,周世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617号原告曾维才,男,1967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付昌蓉,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庞六奇,男,1960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李甬丰,女,195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苏文才,男,1967年9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陈光芳,女,1967年2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友成,重庆市荣昌县峰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周世波,男,1971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维才与被告庞六奇、李甬丰、苏文才、陈光芳、周世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维才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曾维才自愿申请撤回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维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曾维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兰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