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乐市永盛针纺有限公司与周敏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市永盛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金峰镇凤洋村港口。法定代表人周善淹,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敏建,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长乐市永盛针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敏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3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布料货款383102.48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4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决定由审判员肖丽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被执行人周敏建目前不在户籍地居住,长期去向不明。本院经向中国工商银行长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长乐支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其配偶的存款记录;经向长乐市公安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经向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购买房产及土地的登记记录。2015年5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周敏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由长乐市文岭镇凤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日志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敏建去向不明,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宜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3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当继续履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肖丽魁执行员王捷执行员林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陈丽英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