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娄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娄某某,女,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韩某某,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娄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