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申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艳、张静与张艳、张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申字第000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静,居民。再审申请人张艳因与被申请人张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邳民初字第08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张静诉张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邳民初字第0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于2013年7月17日直接送达给张静。2013年7月19日本院按张艳预留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判决书,2013年7月21日邮件因“原写地址不详、电话无人接听”的原因被退回本院。张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2013年7月21日视为判决书送达张艳之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张艳的再审申请期间已经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杲 远审判员 吴 涛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