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一初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弋民一初字第01014号原告:宋某某,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马某某,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宋银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晶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莹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