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65-1号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法定代表人:刘先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陈仁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因被告福建弘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配合调解,并有转移材料的风险,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严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文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