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本行终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杜运书、王桂芳与本溪市房产局其他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本行终字第000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运书,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芳,女,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委托代理人高学成,辽宁怀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房产局,所在地本溪市平山区。法定代表人金明哲,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璐,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安凤侠,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杜运书、王桂芳诉被告本溪市房产局要求撤销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1****号房屋产权登记一案,不服平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行初字第00072号驳回起诉的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上诉人杜运书、王桂芳诉被告本溪市房产局要求撤销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1****号房屋产权登记一案中,杜某某是本案中涉诉房屋登记薄上载明的权利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审法院在已经受理此案的情况下,因没有依法向当事人释明或依法追加而遗漏第三人杜某某参加行政诉讼,属于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山区人民法院(2015)平行初字第00072号行政裁定;二、发回平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蒋天飞审判员 张树海审判员 尹慧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沙晓浪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