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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1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北京悦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悦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艳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0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悦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危改小区二期用地5号住宅楼22层西塔楼2206号。法定代表人陈任合,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月臣,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安艳灵,女,1986年12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艳玲,女,1978年3月18日出生。上诉人北京悦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陈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2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北京悦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09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悦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悦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陈艳玲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雪梅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悦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东军代理审判员  宋 晖代理审判员  王海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武原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