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未民初字第00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石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未民初字第00674号原告石某。被告邓某某。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原告石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以已与被告邓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宁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