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伊缘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伊缘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445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蔡晓东。委托代理人钟成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小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伊缘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钱春平。委托代理人王赛娜,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腾,上海凯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伊缘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亚安审 判 员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马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季秋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