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执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包刚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刚,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执字第2089号申请执行人:包刚。委托代理人:张学东,系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建梅,系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法定代表人:包信和,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卢珊,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冬梅,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国科学院沈阳科学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雷震霖,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连发,系辽宁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杰。申请执行人包刚诉被执行人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劳动争议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沈和民四初重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包刚生活费50000元;如被告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包刚补缴1992年10月起至2012年3月的养老、失业保险,2001年9月起至2012年3月的医疗保险(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核定数额为准,其中个人承担的部分有原告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由被告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承担);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包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耿玉发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