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安执民字第23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杭凯与李华、陈红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杭凯,李华,陈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民字第2314-2号申请执行人:徐杭凯。被执行人:李华。被执行人:陈红燕。申请执行人徐杭凯与被执行人李华、陈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湖安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杭凯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50555元(含诉讼费55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杭凯尚有债权50555元及利息未受偿。现被执行人李华、陈红燕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湖安执民字第23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徐杭凯发现被执行人李华、陈红燕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