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宋亚清诉桑晓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亚清,桑晓光,舒波,于艳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370号原告:宋亚清,女,汉族,1938年3月6日生,无职业,现住宁江区。被告:桑晓光,男,汉族,1964年11月24日生,工人,现住宁江区。被告:舒波,女,汉族,1964年生,退休工人,现住宁江区。第三人:于艳丽,女,汉族,工人,现住吉林油田科苑小区。原告宋亚清诉被告桑晓光、舒波及第三人于艳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宋亚清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亚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7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春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奕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