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邢笃广与朱明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716号原告邢笃广,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济南市天丽针织内衣商行业主。被告朱明伟,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法院受理后,被告已经将大部分货款付清,余额不多,继续诉讼无实际意义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笃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国秋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