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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商初字第01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朱孔许与连云港市艾塘湖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孔许,连云港市艾塘湖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1156号原告朱孔许。委托代理人相入亮,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市艾塘湖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罗阳机关路5号。法定代表人徐丝,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利,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朱孔许与被告连云港市艾塘湖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未支付款项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连云港市艾塘湖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连云港市艾塘湖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在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