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8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高荣俊、陈俊海等与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846-3号原告:高荣俊,系死者陈洪彦之妻。委托代理人:陈俊海,系死者陈洪彦与原告高荣俊之子。原告:陈俊海,系死者陈洪彦之子。原告:陈俊和,系死者陈洪彦之子。原告:陈俊强,系死者陈洪彦之子。被告: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京衡大街地道桥以北、京衡大街东侧。法定代表人:梁建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玲玲,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休闲广场胡同北侧联通大厦一楼、四楼、五楼。负责人:杨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荣俊、陈俊海、陈俊和、陈俊强与被告衡水昌盛货运联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荣俊、陈俊海、陈俊和、陈俊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荣俊、陈俊海、陈俊和、陈俊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荣俊、陈俊海、陈俊和、陈俊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朱金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王文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