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2150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庆军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卫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