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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2150号原告黄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庆军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卫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 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