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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法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黄蕾与孙小虎等五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蕾,孙小虎,阮海娟,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江阴大不同毛纺织有限公司,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黄蕾,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112号1号楼11号。委托代理人赵志刚,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小虎,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建新街。被执行人阮海娟,女,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竹沟镇堰塘庄村敖庄组。被执行人江苏中原兴茂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徐舍镇临津路5#。法定代表人孙献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阴大不同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顾山镇国东村。法定代表人孙献法,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确山县天河雪绒有限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竹沟镇新平街西段路北。法定代表人阮海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黄蕾与孙小虎等五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蕾的委托代理人赵志刚以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如协商不成,再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驻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协商不成,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吕玉宝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国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