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4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学忠与王谚、王秋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忠,王谚,王秋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447号原告杨学忠。被告王谚。被告王秋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忠与被告王谚、王秋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学忠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学忠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