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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民初字第4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学忠与王谚、王秋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学忠,王谚,王秋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447号原告杨学忠。被告王谚。被告王秋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学忠与被告王谚、王秋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学忠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学忠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