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4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铭石与李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铭石,李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4307号原告张铭石,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剑波,男,汉族,1971年6月30日出生,住南阳路与农业路西300米北华林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铭石诉被告郑州李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铭石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铭石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