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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初字第4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铭石与李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铭石,李剑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4307号原告张铭石,男,汉族,1973年3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李剑波,男,汉族,1971年6月30日出生,住南阳路与农业路西300米北华林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铭石诉被告郑州李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铭石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铭石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