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伪造有价票证、倒卖伪造有价票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威环刑初字第39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7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以威环检公刑诉(2015)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3年6月在安徽省太和县内,通过办理假证人员以每张人民币2元的价格,伪造威海畅瑞洗浴有限公司即威海水疗会馆中档洗浴券1000张,后在威海市环翠区内,以每张人民币7元的价格先后向纪某某(另案处理)倒卖上述浴券共计900余张,非法获利人民币45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扣押清单及笔录、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损失赔偿和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单位威海畅瑞洗浴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被告人刘某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萌萌人民陪审员 赵德宝人民陪审员 高长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