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黄平平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85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黄某于2012年年底在东莞市加入了一间从事推销保健化妆品的某传销公司,迫于生计,就在公司组长梁某(另案处理)的带领下,用女性身份在网上交友,骗取男网友的钱财。2012年年底,黄某在某网站注册了账号,利用搜索条件找到了被害人邓某,在相互留了电话号码之后,黄某就冒充名叫“张某”的女性以答应做邓某女朋友为由,在梁某及公司朋友张某的协助下,虚构自己“家里需要建房、家人需要读书、生病、需要购买手机”等对邓某实施诈骗,让邓某通过中国邮政储蓄卡账户(62×××35)汇款进户名为“黄某”(62×××08)及“张某”(62×××74)的两个邮政储蓄卡账户。经查证,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间,黄某共对邓某诈骗43笔,涉案总金额为人民币49155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邓某的陈述及对汇款收据的指认笔录;汇款收据及涉案邮政储蓄卡;账户交易明细及账户信息;户籍证明;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慧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江陵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