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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方旗、广州海角红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海角红楼旅游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与深圳沃信明天投资企业、深圳沃信明涛投资企业、深圳沃信明远投资企业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旗,广州海角红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海角红楼旅游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深圳沃信明天投资企业,深圳沃信明涛投资企业,深圳沃信明远投资企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方旗,住广州市天河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海角红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齐黛林。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海角红楼旅游度假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方旗。三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旭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深圳沃信明天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田青,该企业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深圳沃信明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东北深圳国际商会中心2808-2809负责人:司徒健,该企业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深圳沃信明远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田青,该企业总经理。三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军,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浩淼,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方旗、广州海角红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海角红楼旅游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深圳沃信明天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沃信明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沃信明远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68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方旗、广州海角红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海角红楼旅游度假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程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