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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杨某某。被告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100元。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