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周桂芳与周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桂芳,周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792号申请执行人周桂芳,女,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周桂香,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周桂芳与周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18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相关手续,经查金融机构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桂香的工资收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18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永涛审判员 周 民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