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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台法民三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JOHN WTILLIAM HAUENSTEIN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JOHNWILLIAMHAUENSTEIN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江台法民三初字第114号原告:赵某某,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JOHNWILLIAMHAUENSTEIN,男,1954年9月21日出生。原告赵某某诉被告JOHNWILLIAMHAUENSTEIN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JOHNWILLIAMHAUENSTEIN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06年8月16日在台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返出美国。被告没有返中国已有六年时间,双方已经没有感情。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亦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需要处理。因此,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JOHNWILLIAMHAUENSTEIN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6年8月16日在台山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登记结婚三个星期后,被告就返出美国。2007年9月被告回来国内,一个月后就返出美国。2008年9月被告又回国内,返出美国后就没回过,亦没有联系过原告。原告认为两人无法沟通,已经没有夫妻感情。2015年5月4日,原告赵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JOHNWILLIAMHAUENSTEIN离婚,并表示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亦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需要处理。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聚少离多,并且双方没有联系已有六年之久。另外,被告JOHNWILLIAMHAUENSTEIN现在美国,与原告赵某某分居两地,彼此未尽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JOHNWILLIAMHAUENSTEIN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赵某某在十五日内,被告JOHNWILLIAMHAUENSTEIN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卫星人民陪审员  黄智强人民陪审员  伍红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伍曼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