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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4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安贵与魏洪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4140号原告刘安贵,男,195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魏洪云,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安贵诉被告魏洪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安贵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安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安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刘安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明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