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鲅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佟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鲅刑初字第00323号公诉机关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佟某,男。2015年6月12日因本案涉嫌盗窃犯罪被黑龙江省依安县新兴公安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黑龙江省依安县公安局看守所;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以营鲅检公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巍、刘晓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月10日晚,被告人佟某与张某某、支某某(二人均已判刑)、刘某(已起诉)经预谋后,窜至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XXXXX小区,将该小区从北向南数第四个至第九个门市一共6个门市房内的电线盗走。其中2.5平方电线360米,价值人民币504元;4平方电线1200米,价值人民币2640元。共价值人民币3144元。2、2015年1月13日1时左右,被告人佟某与张某某、支某某、刘某、马某某(已被行政处罚)经预谋后,窜至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XXXXX小区,将该小区从北向南数第一个和第二个门市共计两个门市房内的电线盗走。其中4平方电线100米,价值人民币220元;2.5平方电线40米,价值人民币56元。共价值人民币276元。综上,被告人佟某共参与盗窃作案2起,盗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3420元。上述事实庭审时被告人均无异议,又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身源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同案另案处理的相关材料、受案登记、立案决定、破案报告、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羁押证明、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佟某及其同案张某某、支某某、刘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佟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佟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长 韩素坤审判员 金 梅审判员 尚振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