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少民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俞甲与俞乙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少民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甲。委托代理人毛东涛,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詠梅,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乙。法定代理人俞丙。上诉人俞甲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少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俞甲的委托代理人毛东涛,被上诉人俞乙的法定代理人俞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俞丙与俞甲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20日双方协议离婚,并至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约定:离婚后女儿俞乙随女方俞丙共同生活。俞甲承担抚养费每月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00元至俞乙十八周岁止。考虑到俞甲当时系在读研究生,在2014年7月毕业前承担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抚养费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和医疗费。因特殊情况,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双方需要协商,共同承担。俞丙保证俞甲对俞乙的探望权每月4次。俞甲自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共支付俞乙抚养费为11,922元,比离婚时与俞丙约定的数额少4,578元,因双方协商未果,俞乙诉至法院,要求俞甲补付拖欠的抚养费4,578元,并支付俞乙进修信息费6,150元。原审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俞甲应承担起做父亲的责任,俞甲与俞丙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2015年7月后每月支付俞乙抚养费1,500元,应予履行。俞乙要求俞甲支付进修信息费6,150元一节,法院认为,俞甲与俞丙在离婚协议中明确,1,500元抚养费已包括教育费、生活费和医疗费,且俞乙就进修信息费是否属于必须支出的费用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俞甲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俞甲应补付俞乙自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的抚养费4,578元;二、俞乙要求俞甲支付进修信息费6,15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后,俞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俞甲上诉称,其2014年8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至今未找到工作,处于待业无收入状态。上诉人已无力继续支付俞乙的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一般是其月收入或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若以1,500元为计,则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月收入可达7,500元左右,与上诉人实际情况大相径庭。另离婚时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母亲俞丙一次性支付30万元,如再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执行,显失公平,理应由俞丙就俞乙抚养费部分承担主要义务。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俞乙答辩称,对上诉人自称待业无收入不认可。即使上诉人目前无收入来源,但婚姻存续期间的积蓄足以支付俞乙的抚养费。另上诉人离婚时给俞丙30万元,系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折价款,与本案抚养费纠纷无关。上诉人应承担起做父亲的责任,付清拖欠的费用,并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继续支付俞乙的抚养费。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俞甲虽主张其自2014年8月后无工作、无收入来源,无力支付俞乙的抚养费,但就俞甲目前现状而言与离婚协议签订时并无重大改变,该协议内容是俞甲与俞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根据离婚协议,俞甲给付俞丙的30万元,系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款,俞甲不能以此作为减少给付俞乙抚养费的理由。俞甲正值壮年且接受高等教育多年,具备基本的谋生能力和就业条件,其所称目前处于待业无收入状态难以令人信服。综上,俞甲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俞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 军代理审判员 陆晓波代理审判员 段 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